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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给我写建议信 我替你出邮费?

1999-12-05 来源:生活时报 记者 林靖 通讯员 才雪冬 我有话说

本报讯日前,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为寄发建议信而索要邮费的案件,原告败诉。这是北京首起建议信邮费纠纷案。

今年9月13日,原告关某给被告北京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和董事长写了两封同样内容的信,并要求答复。信中的主要内容是要求被告把已知有问题的商品采取公告的形式告知购买者。9月14日,原告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将信发出,并请北京国信公证处到邮局进行了现场公证。寄信花费邮寄费24元,邮单费4元。王府井股份公司收到信后,认为建议没有采用的价值,未予答复。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邮费28元。原告提出的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09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被告王府井股份公司答辩认为:原告给我单位写信和提出建议是其单方面的行为,我们没有承诺建议有偿。对其建议是否采纳和答复,由我单位自己决定,因此原告的要求并不合理。

法院认为,原告写信提出建议的意见,系其自愿行为,其寄信后要求被告承担邮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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